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您的位置:首页 >> 妇联动态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人人知
发布时间:2023-4-13 15:12:04   点击:

1.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无论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在教义教规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要始终坚持国法大于教规,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宗教不能干预群众日常生活

宗教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必须服从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要尊重民风民俗,不得干预群众的婚丧嫁娶和个人生活,比如不得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义发布公告要求群众穿着特定服饰、禁烟禁酒等;信教群众过中国传统节日、按当地风俗办红白事,宗教不得干预。

3.禁止借宗教进行商业宣传和广告营销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利用广告、招牌、宣传片等对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营销实质上是借教敛财,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损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的以文化公司名义宣传宗教,有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使用宗教色彩名称或有宗教色彩的商标、广告等,有的宾馆、酒店、商户印制发放有教规教义内容的宣传品,都属于此类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4.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有宗教色彩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带有宗教色彩,如五个宗教的名称基督”“伊斯兰等和宗教用语以马内利”“阿弥陀佛等,也不能使用含有宗教色彩的阿拉伯语等外语。各类商铺在店面招牌、内部装修、广告宣传中都要遵守这个规定。

妇联职能
部室职能
走进妇联|妇联动态|领导讲话|组织建设|妇女发展|维权园地|儿童家园|妇儿工委|和谐创建|廉政文化|政策法规
Copyright © 2012-2013 濮阳市妇女联合会 版权所有   您是第 位访问者!   
备案编号:豫ICP备20220236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