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您的位置:首页 >> 妇联动态
民族宗教法治知识小科普
发布时间:2023-4-21 16:03:17   点击:

民族、宗教和法治都是一种社会现象、文化现象,对现实社会以及人们的精神世界产生着巨大影响。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与宗教是一种比法律更漫长的社会现象

法律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但民族与宗教却比法律要漫长得多。民族产生于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其进程基本与人类的发展相适应。宗教产生于人的意识领域,是以大脑进化、思维存在为前提的,具有解释意义、归属功能、结论性质,是自然以及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和人本身认识能力的相对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产物。民族与宗教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一时一地的,它们会最终消亡,消亡的基础是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高度发展,消亡的过程是逐渐淡出乃至最后退出现实舞台。但是,由于民族与宗教比法律漫长得多,因此,法律并不是消除民族与宗教的最后手段。在它们共存的期限内,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指向性明确,作用力强,而民族与宗教则更多表现为一种自发的的社会现象。

二、民族宗教和法律一样都是社会问题的现实反映

民族是人类最为重要、最具历史和现实感的组织方式,宗教虽然创造的是人们无法看到的精神家园,但宗教并非真的就虚幻。这是因为宗教主体与民族主体或者说是社会主体存在相当程度的重合。社会主体可能不是宗教主体、民族主体,但民族与宗教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主体,即宗教主体完全重合于社会主体,大多数情形下,亦重合于民族主体。由于民族主体、宗教主体与社会主体的基本同一性,构成了民族、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必然联系。在当今很多国家存在宗教、很多民族信仰宗教的情况下,社会既是一个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某种程度上,它还是一个宗教共同体,民族利益、宗教利益和社会利益密切相联,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表现出来。与宗教在形式上宣扬自己超然于现实世界不同,民族是现实的组织体系,法律则从它的产生、制定、运用以及完善与发展等方面,直接表明自己来源并服务于社会和民族,从而使法律因为与它们的零距离而变得真实和可以信赖。

三、民族意识、宗教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相当的差异性

在获得途径上,民族意识和宗教意识通常以家庭教育、寺院教育甚至国家教育为主,口传心授。在获得时间上,民族意识和宗教意识基本上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种持续不断的、贯穿于一生的教育,大大强化了教育的效果。由于特殊的民族意识培养方式和宗教内容的神秘性,使受教育者更易于主动接受民族意识和宗教意识,并以此决定自己的行为模式。法律意识主要是通过教育途径培养的,但在获得的时间、内心确认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上,有着自己的特点。法律意识以作用于世俗社会,影响其社会地位和价值的方式影响行为者。民族意识、宗教意识和法律意识所存在的差异性,使得法律意识的培养和以法律为手段管理民族与宗教的任务,面临着具有不同心理结构的行为主体。

妇联职能
部室职能
走进妇联|妇联动态|领导讲话|组织建设|妇女发展|维权园地|儿童家园|妇儿工委|和谐创建|廉政文化|政策法规
Copyright © 2012-2013 濮阳市妇女联合会 版权所有   您是第 位访问者!   
备案编号:豫ICP备20220236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