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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丨村级组织换届妇女参选参政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发布时间:2018-3-28 09:13:56   点击:

            一、法律法规规定

(一)《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十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二十五条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五十条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及《河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省委、全国妇联和省妇联相关要求
(一)2018年2月8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豫办〔2018〕8号)要求:“坚持和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制度,提倡将村(社区)妇联主席依法依规选进村(居)委员会班子,原则上村(居)民委员会女性成员不低于1名,村(社区)‘两委’班子中女性正职和委员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
(二)《全国妇联改革方案》提出:“支持城乡社区妇联主席通过民主选举进入村(居)委会”。
(三)《河南省妇联改革方案》提出:“进一步落实妇女委员‘专职专选’政策,确保每个村(社区)‘两委’中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推动村(社区)妇联主席进‘两委’,暂时未进‘两委’的专职村(社区)妇联主席的报酬不低于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领导副职的待遇”。
三、民政部措施保障
民政部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2013年5月2日民发〔2013〕76号)规定:“提名确定候选人时: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确认当选时: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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