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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战疫]“三八”妇女维权普法宣传(三) 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妇女群众息息相关的七个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3-9 15:16:32   点击:

 赵芳:专职律师,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濮阳市律师协会女工委主任。2004年5月执业至今,热衷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益事业。

1、妇女享有哪些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解读: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同时,妇女特殊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生不生二孩妇女有选择权。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解读:法律赋予妇女生育选择权。

3、单位不得因“生孩”歧视妇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解读:职场女性“升职”与“生孩”面临选择,法律对妇女在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的特殊时期予以职场特殊保护。
4、妇女特殊时期特殊保护,男方提出离婚受限制。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解读:女方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一定时间,除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5、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解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农村妇女包括农村婚嫁或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6、财产继承不单是“传男”。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解读:妇女也有与兄弟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利。

7、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解读:维权途径有多种,国家保护弱势群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妇联是广大妇女的“娘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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