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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战疫]“三八”妇女维权普法宣传(四) 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孩子们有关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0-3-18 16:38:32   点击:

 

王庆霞:专职律师,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濮阳市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从事律师执业以来,一直关爱妇女、儿童权益,办理多起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

1、未成年人有哪些隐私不得披露?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解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有哪些?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解读: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3、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及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解读:未成年人在学校受教育权利平等,不得区别对待。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解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等具有管教和引导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5、中小学校园不得经营不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场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解读:净化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不得经营不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场所。

6、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利和受遗赠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解读:严格考虑对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份额,对未成年人所得份额予以绝对保护。

 


7、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应当如何既追究刑事责任又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读: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法律政策。未成年人在对社会认识不全面、不理性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远离邪恶、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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